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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住建局发布租房管理办法

保定日报  2011-04-11 09:21

[摘要] 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现通告如下:

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现通告如下:

我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将其房屋出租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否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联系电话:2089588

2011年4月11日

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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