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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出台公租房政策 公租房有望明年入住

河北青年报  2011-04-11 10:05

[摘要] 日前,石市出台了《石家庄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和《石家庄市市区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下称《细则》),对公租房的租期、租金、面积等一一进行明确。而与已开建的320套公租房相比,今年省会新建公租房数量增加53倍,昨日,记者也实地探访了这320套正在建设中的公租房。

日前,石市出台了《石家庄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和《石家庄市市区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下称《细则》),对公租房的租期、租金、面积等一一进行明确。而与已开建的320套公租房相比,今年省会新建公租房数量增加53倍,昨日,记者也实地探访了这320套正在建设中的公租房。

公租房之数描

租期:一般为2至5年

《石家庄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实行分类轮候制度。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一般为2至5年。

租金:不低于市价的70%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当地物价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保障对象的承受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应适当低于同段同档次市场价租金,一般不低于市场价租金的70%,以确保建设资金在合理周期收回,实现良性循环。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产权性质,实施差别化收取。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收取;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可在市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基础上适当浮动,但上浮不得超过10%。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缴采取“先缴后返”的办法,由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预先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交房租,扣除应收房租后剩余部分,以政府补贴的形式发放给承租家庭。

户型:1人和2人户以一室户型为主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对配租的住房不享有权、处分权,占有权和使用权不得转让。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与申请人的保障面积相对应,一人和二人户以一室户型为主,三人及三人以上户以二室户型为主。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申请对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本次租赁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已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其他放弃入围资格的情况。

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由政府投资或补贴的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为主。以购买、改造、租赁等方式筹集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参照以上控制标准,应满足基本住房需求。

此外,《细则》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不高于60平方米;均以40平方米左右为主;廉租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不高于50平方米。

数量:今年新建公租房17500套

“石市公租房的建设从2010年刚刚起步,目前开工建设的公租房为320套,全部都是在建华苑廉租住房项目中配建的。”石市住房局相关人士介绍,今年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以公租房为主,共计新建公租房17500套,较去年的320套增加53倍。

公租房之监管

住户不得擅自二次装修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年度复核制度。承租家庭每年要参加复核,复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继续承租;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要退出住房。退出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延长期内,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价格收取租金。

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不得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承租人基于对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附属物归产权人所有,退租时不予补偿。

赖租者按市价1.5倍金

承租人在延长期届满后不退出承租住房的,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的1.5倍计收取超期居住的租金,并在诚信体系中载入其不良记录。承租人在超期居住期间及超期居住退房后5年内均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承租人拒不退出的,产权单位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家庭不得再次申请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

记者探访

320套公租房预计今年10月交工

昨日,记者实地探访了位于石市建华大街与丰收路交叉口的建华苑廉租住房住宅小区项目,该项目占地64亩,规划了8栋高层住宅楼,每栋地上25层、地下一层。这8栋高层中的3号楼是石市去年11月份开工建设的320套公租房,预计今年10月完工。

据石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介绍,3号楼设计户型有A-H八种,每层4部电梯17户居民,建筑面积44.93平方米,使用面积30.44平方米,目前配套设施正在建设,物业公司也正在招标中。记者实地看房发现,每种户型都是一室一厅一厨卫的设计,建成之后的公租房会进行简单的装修。已经建成的5号楼廉租房与3号楼户型结构和装修标准完全相同。

记者看到,每户住房的地砖、墙砖已铺好,洗菜池、马桶、燃气表、防盗门、窗户玻璃等都已安装妥当。

热点问题解答

公租房的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通过抽签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选房顺序

已建成的集体宿舍、职工公寓等住房,要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

公租房显然能够解决中低收入者和夹心层的住房问题。那么,哪些人可以享受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什么时间就可以申请并住上公共租赁住房?如果居民想要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又需要哪些条件呢?集中了关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中居民最为关心的几类问题,记者邀请了石市住房局相关人士予以解答。

保障对象

公租房保障三类人群住房

问:哪些人可以享受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答:公租房的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无力通过市场来解决住房问题的群体。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分类保障。所有的公共租赁住房均应纳入当地政府统一管理。

其中,由政府投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重点保障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同时兼顾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保障本单位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职工租住;剩余住房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统一协调分配。

分配制度

配租实行分类轮候制度

问:公租房分配时如何确定先后顺序?

答:因为公租房的保障形式实行分类保障,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也实行分类轮候制度。其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配租,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依据确定的配租方案,通过抽签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入围申请人及其选房顺序。申请人按照选房顺序选定住房后,与当地住房保障部门签订《石家庄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配租,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对批准的申请单位按申请顺序安排房源,当年房源安置完毕后,转入下一年计划安置。

此外,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在当地政府的监管下,由单位自行组织。

入住时间

预计明年能住公租房

问:什么时间就可以申请并住上公共租赁住房?

答:公共租赁住房是新纳入石市住房保障体系内的一种新型保障形式。今年石市正式大批量启动公租房建设,因为住房建设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初步预计明年市民能住上首批公租房。

住房申请

部分人群不能由个人申请

问:公租房怎样申请?又该向哪些部门进行申请呢?

答: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应以家庭为单位,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持有《石家庄市廉租住房保障证》的家庭可以直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并优先配租。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向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住房保障部门不接受个人申请。申请单位在申请时必须明确申请人员名单,并对申请人员基本情况以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予以担保。

物业管理

水电气费等租户自担

问:公租房的物业管理如何收费?

答: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为承租人提供物业管理。物业管理费用按照小区物业统一收费标准执行。租赁期间所发生的水费、电费、燃气费、采暖费、有线电视费、物业服务费等使用费用均由租户自己负担。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的条件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家庭成员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满3年,且在当地城镇实际居住;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

另外,单身(含离异)申请人须满35周岁;离异时间须满2年。

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县(市)、区城镇常住户口;

(二)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毕业未满5年;

(三)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四)本人及配偶在就业城镇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五)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申请人父母为申请地城镇户籍的,其父母必须符合住房困难条件,且未以家庭申请任何住房保障政策。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持有就业地城镇暂住证(居住证);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四)在就业城镇居住2年以上,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五)在申请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

(六)本人及配偶在就业城镇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注:户籍所在地和办公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在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时可参照外来务工人员的条件执行,住房面积按办公所在地的住房面积核定。

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需要提交的资料

申请人的《石家庄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申请单位的《石家庄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汇总表》、申请单位对申请人员的组合租赁安置方案;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学历证明、申请人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提供原件核查);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申请公租房分四步走

一是申请:

申请人填写《石家庄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并报本单位,申请单位填写《石家庄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汇总表》并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应资料。

二是受理:

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单位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单位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是审批:

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对象由石家庄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审批;各县(市)和矿区公共租赁住房对象由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批,审批时限为30个工作日。经审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经审批符合申请条件的,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申请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配租轮候环节。

四是签订合同:

配租申请经批准后,由申请单位、新就业人员或外来务工人员与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三方合同。申请单位根据被批准的申请人员名单进行组合安置,办理入住手续,缴纳租金以及相关费用并承担本单位人员的管理责任。

房屋来源

集体宿舍纳入公租房

问:公租房房源从何而来?

答: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有七种,主要包括:各级政府直接出资新建、改建、收购、租用的住房;开发区、正定新区、各类产业园区自建或统筹区域内单位新建、改建、收购、租用的住房;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出资独立或联合新建、改建、收购、租用的住房;在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等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公有住房和保障性住房转化的公共租赁住房;个人提供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的存量住房;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的住房。

此外,办法颁布之日后新建的集体宿舍、职工公寓等住房,均要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对于已建成的集体宿舍、职工公寓等住房,也要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

房屋建设

单位可“组团”建公租房

问:企事业单位也可建公租房,但公司实力小,可以与其他单位合建吗?

答:同廉租住房由政府主导建设不同,企事业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也可参与公租房的建设。单位可以独立也可以联合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利用符合城市规划的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重点解决本单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员工住房困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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