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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保障房黑幕续:冒名申购房管部门"不认账"

河北新闻网  2011-05-13 10:28

[摘要] 5月10日、11日、12日,本报《沧州一市民被冒名申购经适房》、《廉租房小区停满私家车》、《市民呼吁公示申购者名单》三篇关于沧州保障房的连续报道,引发强烈的社会反响,全国各地网民纷纷围观。

5月10日、11日、12日,本报《沧州一市民被冒名申购经适房》、《廉租房小区停满私家车》、《市民呼吁公示申购者名单》三篇关于沧州保障房的连续报道,引发强烈的社会反响,各地网民纷纷围观。5月12日,柴艳波从沧州市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科,拿到了沧州市住建局关于“骗购事件”的行政复议答辩意见书。当天,沧州市住建局也给本报发来一份情况说明。令柴艳波意想不到的是,房管部门竟答辩称——为冒名申购者颁发的房产证以及过户给第三人的房产证,都“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律依据充分”。

住建局复议:答辩意见称程序合法

柴艳波就自己“被冒名申购经适房”事件奔波过多个部门,但房管部门一直没有解决问题。4月14日,柴艳波就此事向沧州市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科提起行政复议,希望房管部门能恢复她的申购资格、撤销颁发的房产证并赔偿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5月12日,她终于拿到了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此事件的行政复议答辩意见。

记者看到了这份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行政复议答辩意见”。

条称,申请人(即柴艳波)的请求错误。房屋产权证只能由原登记机关依据相关规定予以注销,复议机关无权直接撤销,赔偿损失不属于行政复议内容。

第二条称,申请人不能将两个行政行为一并提出行政复议,应分别提起。申请人同时将撤销3036801号(即过户给第三人的房产证号)房产登记行为以及该房屋的原始登记行为一并提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一事一议原则,应分别提起。

第三条称,申请人于2005年5月26日向颁证机关提出颁证申请,上面有申请人的签字和捺印,至提出复议时,已超过复议期限。

第四条称,答辩人(即沧州市住建局)颁发的3036801及5002011号(即冒名者申购经适房的房产证号)房产证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律依据充分,复议机关应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结论称,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2条、第4条第三款、第10条、第26条、第27条及《房屋登记办法》第7条、18条、23条、33条等相关规定,两次颁证行为中,均有申请人的签字、捺印及身份证明,均能证实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申请人陈述的理由不成立,应驳回其申请。

5月12日上午,柴艳波手持这份答辩意见来到本报。她气得浑身哆嗦着说:“住建局给沧州市市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科的答辩意见上称这是一件‘房屋登记纠纷案’。更可气的是,答辩意见从头到尾都是非不分黑白颠倒,尤其是第三条、第四条和结论部分,住建局简直是在睁眼说瞎话,字里行间分明是在推脱责任,变相支持冒名者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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