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7月27日,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永清镇何某感叹到:“学习法律很重要,我自己没搞清楚概念,白白损失了10000元,这个教训真深呀”。
燕赵都市网讯(记者程建辉、通讯员易丽娜)7月27日,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永清镇何某感叹到:“学习法律很重要,我自己没搞清楚概念,白白损失了10000元,这个教训真深呀”。a
法庭上易某对上述事实无异议,表示房屋是自己孩子的,现孩子不同意出售,也不愿意去过户,因此自己只能毁约,自己愿意退还郑某购买房屋的预付款10000元,但不同意赔偿郑某20000元,因为何某购买房屋时给自己的是预付款10000元,而不是定金。a
法庭查明,双方所签协议约定:在签订本协议时,何某交付购房预付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其中定金壹万元),由易某保管,在购房时该定金即抵购房款或过户费或。同日何某将10000元交付给易某,易某向对方出具了收条一份:“今收到购房预约款壹万元整”。法庭还查明,易某所售房屋的所有权人是其儿子韩某。a
法院认为,易某与韩某二人是母子关系,居住在一起,易某又把涉案房屋权属证书以及易某、韩某的身份证件在签订协议时提交给对方,易某还写下了有权出售涉案房屋的承诺书,因此何某有理由相信易某有权出售涉案房屋,易某的行为构成法律上所说的“表见代理”,她与何某签订的房屋出售协议合法有效。但是,关于何某要求易某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请,法官认为不能支持。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需要保障其权利实现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和定金;使用定金担保方式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本案中关于10000元的性质,在双方签订的房屋出售协议中约定:“交付购房预付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其中定金壹万元整),何某由易某保管,在购房时该定金即抵购房款或过户费或。”1万元是购房预付款还是定金?性质约定不明,并且在易某出具的收条中亦写明的是“购房预约款”,因此何某主张定金权利的请求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庭审中易某表示愿意退还10000元,该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准许。a
最终法院最终调解易某3日内向何某一次性返还预付款10000元。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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