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强力推进城市管理6S行动,全面提升城市管理综合水平,营造干净、整洁、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市政府决定2013年6月1日至6月30日开展城市环境容貌集中整治月活动,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为强力推进城市管理6S行动,全面提升城市管理综合水平,营造干净、整洁、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市政府决定2013年6月1日至6月30日开展城市环境容貌集中整治月活动,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维护市区道路环境秩序。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不得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不得擅自堆放物料。擅自搭建非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拒不拆除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强行拆除,拆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应当在室内进行,不得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违反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保持市容市貌干净整洁。禁止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行为。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内容涉及伪造证件、印章、票据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三、保证市区主次干道通畅。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店外摆放、店外经营,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每次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占道加工、制作、修理,禁止露天烧烤、沿街散发商品广告。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加强便民市场规范管理。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按规定的地点经营,不得乱设摊点,严禁在市场外摆摊设点经营;不得随意搭建雨棚、遮阳棚和临舍;自备垃圾容器,保持摊位环境卫生整洁干净,清扫保洁及时;服从管理,接受群众监督;履行国家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五、户外广告做到整齐规范。个人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招牌、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应当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设置,期满后及时撤除。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严格管理车辆停放秩序。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排列整齐,不得影响市容和通行。不在规定地点停放非机动车,或者在未设停车场的地点停放非机动车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且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以一百元罚款;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且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处以二百元罚款。
六、爱护市容环境卫生秩序。沿街门店、单位认真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干净、有序。禁止随地吐痰、便溺。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禁止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禁止乱倒污水,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禁止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禁止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活动。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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