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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单独两孩"5月30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

保定晚报  2014-06-03 09:04

[摘要] 根据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5月30日下午通过的《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单独两孩”政策当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已然落地。

根据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5月30日下午通过的《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单独两孩”政策当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已然落地。

记者了解到,我省“符合条件的夫妻再生育实行再生育审批,申请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单独两孩”政策的适用范围和对象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夫妻双方户籍或者一方户籍在本省;

2、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是指夫妻只生育(含收养)一个子女或生育(含收养)过一个以上子女但现只存活一个子女。

3、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依法收养的独生子女视为独生子女(依法收养以县级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登记证》或收养协议、收养公证为依据,对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前形成收养事实的以单位或居委会出具证明为依据);非法生育或收养的独生子女,依法征费并已发给《河北省政策外生育结论证》的,也视为独生子女。

1 按户籍进行再生育审批

有一方户籍不在我省的单独夫妇可在我省申请再生育。

按照《河北省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夫妻一方或双方为非农业户口的,双方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对申请人的婚育情况审查、公示后,由女方所在单位报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级计划生育机构审查;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由男方所在村委会报男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级计划生育机构审查。

办理再生育审批

需要提供的材料

1、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户籍登记卡、结婚证;

2、已生育(包括收养)子女户籍登记卡;

3、个子女生育证件或乡级计划生育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个子女是违反政策生育的,应提交《河北省政策外生育结论证》);

4、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由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出具独生子女证明,独生子女一方父母由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出具婚育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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