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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发布 多个条款涉及房产确权

中国广播网  2011-08-16 16:47

[摘要]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今天(1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公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十九条,明天开始正式实施,多个条款涉及房产确权。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子归谁?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买的房子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司法解释一一回应。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今天(12日)上午,人民法院正式公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十九条,明天开始正式实施,多个条款涉及房产确权。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子归谁?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买的房子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司法解释一一回应。

焦点一、婚前一方贷款买的房子归谁?

近年来房价一路飙升,大多数人需要贷款买房,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点问题之一,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标准,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者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对此,司法解释(三)作出了明确规定,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

孙军工: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近年来,房产增值速度惊人,可能婚前买的房几年后的市场价就翻番甚至几倍增长,对增值部分怎么分割?

孙军工: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时候是一方在婚前交了首付款,办理了贷款手续,而婚后两人共同偿还贷款,离婚时认定为产权登记方,另一方的利益如何保障?司法解释也作了明确。

孙军工: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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