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记者从3月28日举行的河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获悉,今后,如果金融、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医疗、物业、房产中介及其他掌握公众信息的单位,如果将获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信息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给他人,最高将罚50万元。
记者从3月28日举行的河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获悉,今后,如果金融、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医疗、物业、房产中介及其他掌握公众信息的单位,如果将获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信息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给他人,将罚50万元。
昨天上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厅长王昌向常委会作了关于《河北省信息化条例(草案)》的说明,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条例(草案)》规定,金融、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医疗、物业、房产中介及其他掌握公众信息的单位,不得将获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信息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给他人。而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信息。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删除信息,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采集、使用其信息的单位和个人更正、删除与其相关的不实信息。 (燕赵都市报记者 刘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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